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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

信息来源:人社部 发布时间:2021-12-31 字体:[  ]

1《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png

附件1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

一、全国性用人单位(各可参照本指南制定本地用人单位备案指南。)

(一)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全国性用人单位备案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48号)

3.《关于印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3号)

4.《关于征集第二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用人单位的通告》(中就培函〔2019〕66号)

(三)受理机构: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

(四)决定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1.国资委央企名录中的中央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

2.技能人员为单位职工的重要组成部分。

3.具有良好的技能人员培训和评价工作基础。

4.以用为本,建立健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评价与激励相联系的人才发展机制。

5.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七)禁止性规定:

(八)申请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述材料可通过电子核验途径获得结果的,鼓励电子核验。

(九)申请接收:申报平台网址:djsb.osta.org.cn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机构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申报平台(djsb.osta.org.cn)提交备案相关材料。

2.受理。指导中心受理全国性用人单位备案申请,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报机构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或补正相关材料。

3.技术评审。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条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技术评审,重点对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制度、职业(工种)范围、相应职业标准等进行技术评审。

4.部级备案。通过技术评审的申报机构,由指导中心赋予机构备案码,并出具备案回执。

5.省级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级备案回执,对分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赋码、出具分支机构备案回执。

6.网上公布。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统一公布全国性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职业(工种)范围等。

(十一)办理时限:

(十二)备案结果:关于同意***(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备案的函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四)结果送达:备案同意后,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备案回执。

(十五)申报机构权利和义务

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机构对办理事项享有陈述权、知情权。

(十六)咨询途径

1.电话咨询:(010)84661135/1134

2.电子邮件咨询:pingjiachu@cettic.gov.cn

3信咨询: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邮政编码:100101,联系电话:(010)84661135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信函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2.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十九)公开查询

申报机构可拨打咨询电话查询实时办理状态和结果。

 

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一)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

2.《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

3. 我部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征集通告

(三)受理机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能人才评价指导部门(以下简称评价指导部门)

(四)数量限制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征集遴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原则上,各辖区1个职业不超过3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五)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独立法人(如企业、院校、民营非企业、社会团体等),以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资源和经验,培训评价规模达到一定人、年限,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3.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4.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5.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六)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我部后续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涉及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别行研究,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公示的评价规范。

(七)禁止性规定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

(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如有);

(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

(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

(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

(5)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八)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上材料可通过电子核验途径获得结果的,鼓励电子核验。

(九)申请接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价指导部门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报机构联系各地评价指导部门提交备案相关材料。

2.受理。评价指导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确认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评估。评价指导部门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评估,重点对机构性质、职业(工种)范围、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公示的评价规范、实施条件及能力等进行核验评估。

4.公示。评价指导部门按规定对拟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5.备案。评价指导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机构出具备案回执。

6.网上公布。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统一公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十一)申报机构权利和义务

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如有不真实的,经查实后取消备案资质。

申报机构对办理事项享有陈述权、知情权。

(十二)咨询途径:各地人力资源社保保障部门评价指导部门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附件2

 

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技能人才评价的公平、公正,保障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及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指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

第三条 坚持合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惩教结合的原则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全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管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支持服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属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处理。

行业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领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处理。

评价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该科目的评价成绩。

()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且当年不得参加评价。

()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

()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

()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

()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第七条 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情节轻微的,2年内不得参加评价;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参加评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

()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

()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进行传播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故意损毁评价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

()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评价活动结束后,发现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并经确认的,依照本指引第五、六、七条的规定处理,对其中已颁发证书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宣布评价成绩无效,并对已发放证书、已上网证书数据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工作人员违纪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务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参评人员资格审查不严的;

()不按规定按时领取、分发和收回试卷或相关材料的;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或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或参与违规组织考试的;

()在证书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体等的:

()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评人员证书颁发部门吊销其考评人员证书,由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在阅卷评分、评审或面试过程中,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评审,或因失职造成阅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

()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参评人员答卷(或工件)、评价成绩、参评人员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质量督导员违反考务管理、督导工作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其陈述事实或承诺,提醒其规范操作,视情况宣布当次评价颁发证书或评价成绩部分或全部无效。

()对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

()评价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对同批次考生采用相同考核评价方式并使其处于同等考核评价环境进行考核评价,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

()技能人才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并在限期整改期间暂停其评价活动,视情况将其列入诚信不良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所列情况,情节严重的;

()未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

()评价机构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其他渠道反映的违规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评价机构因涉嫌违纪违规问题正在调查核实的;

()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予以终止备案。对涉及的相关证书及数据等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备案申请中故意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料的;

()严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

()为参评人员或协助参评人员伪造申报资料或证件,或纵容参评人员违规报名的;

()考场秩序混乱,有组织舞弊的;

()证书数据造假的;

()已被警告,整改后再次违反本指引第十三条规定的;

()一年()以上不开展评价工作的;

()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确认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超范围上传证书数据、上传证书数据有错误的,撤销其上传的违规证书数据,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暂停评价活动、直至终止备案的处理。

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均应建立数据安全、准确、完整保障机制,发生超范围读取证书数据、泄露个人隐私、利用证书数据等提供有偿服务等行为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应立即查清情况,对造成上述问题的相关机构、人员,立即取消其证书数据读取权限,并责令其删除已读取的证书数据,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参评人员涉及本指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经2()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考场负责人确认,评价机构按程序认定后,依据本指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相关工作人员涉及本指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依据本指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评价机构应同时向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报备处理情况。

评价机构涉及本指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经认定后,依据本指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评价机构和参评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

对评价机构和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分别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作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机构或人员,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对已由其他机关处理的评价机构和相关个人,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以相关处理结论为依据,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机构或个人,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复核后,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和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本指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实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的机构。

本指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等。

本指引所称参评人员是指依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