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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 | 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入库)高新区奖补1万元

信息来源:淮南市监/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5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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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高新区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 动新兴产业不断聚集,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淮南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1.本政策支持工商登记、纳税、统计关系在淮南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各类企业和单位。

2.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需配合淮南高新区相关部门按时完成各类政府性统计工作。

二、 政策措施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50  亿元、10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提速度、上规模。对当年新  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年产值超5000万元且年产值 增速高于20%、2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对 已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年产值超1亿元且年产值增  速高于20%、25%、3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0万元、12万元。

3.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 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 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5万元、20万元。

4.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级首批次新材料、省级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5.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国家“5G+工业互 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

6.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 企业(平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 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 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对当年新组建、新认定、运行评估优秀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 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 励。对当年新组建、新认定、运行评估优秀的安徽省工程研究中 心和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 创新平台在组建、认定、运行期仅享受一次奖励。对当年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和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组建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当年获得省、市军民融合支持 的项目或企业,分别再给予省、市奖励金额的50%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军民融合项目建设。

8.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理念,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亩均效 益评价。对当年参与高新区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且获评A 类(优先 发展类)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评A 类的 工业企业申报“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相关条款时,按照现 行标准上浮20%给予奖励;当年获评D 类(调控帮扶类)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本大类政策。

(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1.对当年新增入库且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 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属于参与 GDP 核算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 亿元、5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 元、10万元、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 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年 营业收入亿元以下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5%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2.对当年新纳入省平台参与GDP 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当年新增入库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增入库的限上个体单位,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限上个体单位及非法人企业转为限上法人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4.对纳入限上统计满两年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当年销 售额在0 .5亿- 1亿元(含)、1亿-3亿元(含)、3亿元以上 且同比增幅在20%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 元、6万元;对纳入限上统计满两年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当年 餐费收入在0.1亿-0.3亿元(含)、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5%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

5.支持品牌战略建设。对新入驻高新区的购物中心、家居建 材卖场、家电卖场、大型超市(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纳 入限上商贸统计且当年开业后月均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给予 3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四店经济”发展,世界驰名品牌、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企业首次在高新区开设品牌分店或专 卖店,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社区商 业发展,打造“15分钟便民商圈”,发展小店经济,对限上商 贸企业当年新开设3家以上社区直营分店(超市、便利店、专卖 店等),且每店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每个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

6.支持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加大进出口支持力度,对进出口企业 给予外贸进出口物流补贴。按照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给予每美元 奖励0.03元人民币补助。当年已享受市级同类奖励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8.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 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销售额3%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对当年外商直接投资 (FDI) 到位外资(含增资到位)企 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按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人民币。

10.鼓励企业参加市直部门统一组织的线下展销展会并给予 补贴。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展位费补贴30%,补贴金额不超 过3万元。同时,按照省内每单位每次1500元,省外每单位每次3000元的标准,给予参展综合费用补助。

(三)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

1.对年度新增入库且当年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的资质建筑业 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年度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 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纳统资质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 当年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单位,研发投入首 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年度研发经费达到300 万元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30%、40%、5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当年登 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不含)、500-1000万 元(不含)、1000-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2亿元(不 含)、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3.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 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当年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不享受。


4.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由区外搬迁至高新区且尚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评审的给予1万元资助。享受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承诺四年内不迁离高新区,否则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5.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年度考  核优秀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众创空间公 共设施设备购置维护。3年内出现绩效考核不合格情况的,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6.对经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当年每培育出1个高新技术企业或“四上”纳统企业,再给予其2万元资金支持。

7.鼓励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迁入高新区或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高新区企业发展提供高质量专业化服 务。对科技服务机构在高新区租赁办公场地给予15元/m²/月的 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200m² , 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自有物业参照租用场地资金安排标准予以补助。

建立高新区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库,入库机构(不含专项审计 机构)当年辅导高新区企业成功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 照1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辅导高新 区企业成功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按照0.2万元/户标准给 予奖励;成功认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的,按照0.5万元/户 标准给予奖励;成功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照1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


8.根据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 为“优秀”、 “较好”等次的高新区科技特派员,分别再给予0.5万元、0.3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五)支持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政策

1.扶持企业提升统计工作水平。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 年终对高新区内当年在库“四上”企业(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 统计人员进行综合评比,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统计员 每月200元、100元、50元补助。火炬统计补助参照执行。同时从事多项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不重复享受补助。

(六)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

1.支持金融业设立分支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 融机构当年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正常开展运营的,经认定每个机构奖励10万元,其中,属于科技支行的奖励15万元。

2.上市挂牌奖励

(1)企业在科创专板(基础层、培育层)、专精特新板、 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文化旅游板、机器人板、中医药板等不需 要股改的板块成功挂牌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 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股改板块挂牌后完成股改的,由区财政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2)对区外已经挂牌的“新三板”企业,总部及税收迁入 高新区的,比照现有“新三板”企业政策享受一次性奖励150万 元。挂牌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淮南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3)企业向安徽证监局递交首次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 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 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50万元。采用买壳、 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的,参照企业首 发上市的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享受政策后迁出淮南高新区的,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4)高新区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外上市,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5)对企业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非股改板块挂牌后完成股 改的、对企业通过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转板实现“新三板”挂牌的, 区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挂牌奖励差额资金。对企业通过 “新三板”或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转板实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区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分阶段兑现上市奖励差额资金。

3.再融资奖励。上市(挂牌)企业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 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3‰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

(1)落实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 高新区企业提供担保,按照1%的年融资担保业务额对担保机构予 以补贴,列入财政预算,作为担保风险补偿金,原则上对担保机构年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

(2)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2%担保业务给予保费50%的补贴,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能力。

(3)探索建立资金补充机制。根据担保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适时建立担保公司资本金补充机制。

(七)支持产品质量及品牌政策

1.质量品牌

(1)对获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淮南市市长质 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10万元。对 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5万元。

(2)对获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优质产品示范区、安徽省卓越绩效管理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2.标准化

(1)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 地方标准(省、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 万 元、2万的一次性奖励配套;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 国家标准(排名前三)、行业标准(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配套;对主持制定团体标 准(被县级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承担国家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省级技术标准创 新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配套市 级奖励;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配套市级 奖励;对新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 作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配套市级奖励。

(3)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化示范试点(园、区)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配套市级奖励。

(4)对对标达标结果为优于、达到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配套市级奖励。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配套市级奖励。


(6)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配套市级奖励。


3.计量

对获省级、市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


4.检验检测

对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绿色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5.缺陷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区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实际召回产品货值金额后,按照 货值金额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6.知识产权

(1)对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0.5 万元;对已授权的PCT 国外发明专利(限G20 国家及新加坡),  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 对新获得PCT ( 限G20 国家及新加坡)、巴黎公约、海牙协定中 成功注册的专利,新申请的每件按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新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 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 万元。对代理辅导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省金奖、 银奖、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3万元及3万元、2万元、1万元。


(4)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在高新区内新设立专利 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法人单位)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 补助。对当年为高新区辖区内申请发明专利50件以上的,经认 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为高新区辖区内形成授权发明专利达3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辖区内大专院校的发明专利维护费用给予补助。院校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承办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办缴费(以缴代补)等业务。


(6)对为企业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需在高新区备案),给予机构每件500元奖励。


(7)经持有国家、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有配套要求的按配套要 求执行)。对持有十年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每件一 次性奖励1万元(专利持有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准迁离高新区,否则全额返还奖励资金)。

(8)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我区知识产权当事人胜诉后按知识产权维权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案最高补贴2万元。

(9)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对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单位的企 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准注册国家地 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组织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准集体商标的组织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批省级商标品牌基地管理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注册的企业,新申请的每件按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11)对获得商标注册证书、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件500元、100元奖励。


(1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企业以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融 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


(13)服务高新区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对引进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专业商标代理单位落户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对高新区企业新获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 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的个人,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三、 政策落实

(一)本政策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二)对本政策所列各条款政策兑现,具体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操作规程和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三)对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环保、统计督察等工作开展 不力或者出现质量事故、列入失信黑名单和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本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四)本政策条款与“一事一议”政策及高新区已出台的大 数据、新型显示等产业发展专项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 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  “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 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省、市有明确规定,由园区配套的,按省、市文件配套,所有资金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