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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申请人、发明人分不清了

信息来源:妍说IP 发布时间:2024-05-21 字体:[  ]
一、前言


说个比较搞笑的事情吧,最近在给部分企业做专利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报告,出具专利组合的时候,对专利中涉及的几个概念竟然莫名混淆了。

起因是怎么回事呢?我们都知道啊,一件发明产品从研发开始到授权专利,必然要经历这么一个过程:

技术研发——形成发明——要申请专利——准备申请材料——申请——初审——公开——实审——授权。

这其中就会涉及到以下几个主体: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而我莫名混淆的几个概念就在于这里,涉及到其中一个比较特殊的概念,共有发明(共同发明)。有时候你是不是也会傻傻搞不清楚到底谁是谁呢?图片图片

我们一个个解释。

二、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专利权人概念解释

发明人(设计人):

简单说,就是在这件产品或者技术成形的过程中的实质性特点做出突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如果是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这是单纯地提供辅助作用,比如说提供场地或者研发条件做一些后勤工作的人,则不属于发明人(设计人)范畴。

说得再浅显一点的话,这件发明是你或者你们全力完成的,那么你或者你们就是发明人(设计人)。

再补充一点,专利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申请人:

所谓申请人,就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有资格申请专利的人,即依法享有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请求依法保护其发明创造。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得到授权后,专利申请人就成为了专利权人、这指的是对这件专利享有所有权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三、关于“共有发明”

那么问题来了,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可以不一样吗?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因此,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组”等等。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从该条例可以看出,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

由这一条也延伸出了我莫名混淆的一个概念:“共有发明(共同发明)”。

所谓“共有发明(共同发明)”就是一件发明不是单独一个人完成的,而是由多个人共同完成的,那么这共同完成发明的人就称为共同发明人,这样的发明也被称为是“共有发明(共同发明)”。

也就是说“共有发明”依据的是发明人数量而非申请人数量,而这也是我莫名混淆的一个点图片

共有发明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一般而言都要征得所有权利人的同意。

友情提醒一下,因为牵涉到一个职务发明的问题,所以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也不一定是同一人或法人。如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没有则权利人归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

四、结束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果然,这条路还要慢慢折腾好久啊。期待有一天,能在知产人这条路上成为更好的自己。

我们人生更高初见。